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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1999]7号 1999年3月26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报《关于设立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及基金申报材料收悉。经审核,所报材料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所报《泰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泰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泰和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行方案,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及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泰和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同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三、同意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总值的80%。
  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20%。
  四、基金的发行规模为20亿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其中,基金发起人认购0.6亿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3%,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内须持有0.3亿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1.5%,应由每家基金发起人按其发起时认购的比例分别持有,其余19.4亿份基金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行。
  五、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限为15年。
  六、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基金资产净值2.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果基金持有的现金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管理费。
  七、同意基金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分段配号”的方式发行。
  八、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30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由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募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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