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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
(1999年4月20日 [1999]政干字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勤(后勤)部:
  经中央军委批准,1998年12月1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发文,确定从1999年1月1日起调整军人职业津贴标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和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确定的原则,现就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干部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
  排职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80元;
  副连职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200元;
  正连职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220元;
  副营职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240元;
  正营职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260元;
  副团职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280元;
  正团职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300元;
  副师职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320元;
  正师职由每人每月65元调整为340元;
  副军职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360元;
  正军职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380元。
  二、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6至9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为一级的,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8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10至13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为二级的,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20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14至18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为三级的,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22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19至23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四级不满5年的,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24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24至28年的和之后退休、军衔四级满5年不满10年的,由每人每月45元调整为260元;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军龄29年以上的和之后退休、军衔四级满10年以上的,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为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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