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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口田丰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从事药品商业经营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口田丰医药发展有限公司
违法从事药品商业经营有关问题的函
(国药管办[1999]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合资企业——海口田丰医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丰公司)在未取得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外资在商业领域从事药品进口、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应依法予以纠正。现将我局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函告如下:
  田丰公司是1993年在你省登记注册的一家合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禁止建立医药商业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国药外字[1993]第72号)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从事代理进出口和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1997年5月4日和1997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先后发布了《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和《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明确规定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尚属试点阶段,试点范围、数量和试点项目的审批管理仍按照《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执行,再次重申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要求凡在《紧急通知》下发前,各地方、各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一律进行清理整顿。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中的规定,田丰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显然不得从事商业领域的经营业务。但是,你省有关部门却给该企业发放了生产、经营型企业的营业执照(企合琼海总字第001324号)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1994年,田丰公司分数次从印度托兰特公司进口了大批优尼必利药品,并向全国各大城市的医药公司和医院进行批发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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