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调整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1999年2月26日)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及其授权单位;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
海关总署在已发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
《商品目录》)(濒办综字(1997)48号)的基础上,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的种类、商品编码作了调整。
一、取消对部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一)取消对银狐、兰狐、水貂、貉、海狸鼠、麝鼠、黄鼠、艾虎、部分水产品粉末及废料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二)取消对猕猴桃、人参、党参、白芍、枸杞、松茸、百合花、杜鹃、玫瑰、白果、甘草、野山参、黄连、冬虫夏草、黄芪、大海子、发菜、血竭、阿魏等物种以及松脂、天然树胶、树脂、人参蜂王浆制剂等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三)取消对胶合板、多层板制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四)取消对樟子松、山毛榉等部分树种原木和锯材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二、调整部分含野生动植物成分产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范围
(一)调整对中药酒、其他中式成药、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监管条件,其中,濒危野生动植物仅指《公约》附录所列物种、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以及蛇类。
(二)调整松子仁、楠木、樟木、红木的进出口证明书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