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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潍坊市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同意潍坊市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银复[1999]28号 1999年2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你分行《关于潍坊市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请示》(济银发[1999]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潍坊市商业银行在其应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额度内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1亿元,期限三个月,专项用于支付到期的储蓄存款,防止出现挤兑风波。
  二、该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仍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该行一般存款余额监控考核其应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在扣除批准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额度后,对其欠缴部分,要根据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三、潍坊市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后,要进一步加大组织存款和收贷收息力度,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在确保存款兑付的基础上,新组织的资金要优先用于补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在没有补足所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前,不得发放新的贷款或增加其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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