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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设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设施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收费问题的通知
(环发[1999]100号 1999年4月19日)


  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后,一些单位先后通过不同方式,对核设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收费与《条例》关于“预审、审核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不得收费”的规定是否矛盾等问题提出询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核污染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核安全监督管理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点。因此,在对核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管理过程中,需要组建核环境审评专家委员会和专家技术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技术评审,并组织专家赴现场检查,这对保证核设施技术审查的科学性是必不可少的。为使核技术审评工作有稳定的经费保障,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函》([1992]价费字582号)规定了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标准和范围。1998年经财政部等部门审定,并经国务院同意,该项收费被继续保留。
  《条例》十条第三款规定:“预审、审核、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中的“预审”、“审核”和“审批”,分别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进行的预审、审核和审批。核设施环境影响的“审评”,则是指由核专家和辐射防护专家以及其他领域的专家,对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进行的技术评审和技术支持工作。“核设施环境影响审评”中的“审评”,与《条例》规定的预审、审核和审批,在主体、内容和目的方面,都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工作。
  因此,由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收费规定《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审评收费的函》与《条例》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并不矛盾,应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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