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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盐酸洛美沙星胶囊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
盐酸洛美沙星胶囊使用商品名的批复
(药管注[1999]76号)


辽宁省卫生厅:
  你厅辽卫药函字(1998)265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锦州化学制药厂生产的盐酸洛美沙星胶囊使用商品名逸林。该品的包装、标签、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应同时醒目注明其通用名称,其包装设计样稿须经你厅审核批准,并要符合卫生部药发(1992)第50号“关于加强对药品包装与标签管理的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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