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大连等
五个分局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的通知
(汇综发[1999]第20号 1999年3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支局:
根据《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支局恢复为分局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第70号]文有关精神,总局重新刻制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的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以下简称印章),现就新印章启用和颁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新印章自1999年4月1日正式启用,旧印章同时废止。旧行政印章(含钢印)按汇发[1998]103号文的要求处理;旧业务印章按汇发[1999]50号文的要求处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大连等五个分局的钢印印模略。
联系人:靳岳平 赵文国
电话:68402192、68402143
附件:1.启用新印章名称
2.印模(略)
3.旧行政印章销毁回执(略)
附件1:
启用新印章名称
一、行政印章名称(含钢印)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二、业务印章名称
1.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3.监制章(含印模)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监制章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监制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监制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监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