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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三批供油企业名单和数量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达
第三批供油企业名单和数量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183号 1999年3月18日)


上海市、浙江省、宁波市、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福建省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石化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精神,经核定,现将第三批供油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供油计划总量为柴油15.22万吨。相应的原油进口配额51万吨从国家计委已下达的1998年追加100万吨原油配额中解配。
  二、第三批核定的购油企业为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供油办法遵照《通知》和《补充通知》执行,并按现行加工贸易管理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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