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提交检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样品送检单位、产品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收样日期、报告日期、最终审核日期、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
2、报告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3、检验数据及结论明确;
4、有检验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检验单位公章;
5、检验报告除在检验结论处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外,一页以上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六条 进口产品受委托申报单位提交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3、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4、委托书载明的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
5、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
6、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7、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8、受委托单位再次委托其它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出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认可文件;
9、委托书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十七条 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2、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
5、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6、证明文件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证明文件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十八条 各类产品材料及配方的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材和管件:
材料成份(化学名及分子式)
管材类型
适用范围
使用年限
2、水箱:
材料成份(化学名及分子式)及其所占比例
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分子式)
使用方法
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材料的使用年限
3、防护材料(如涂料等):
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分子式)及其所占比例
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有效存放时间
适用范围
使用年限
4、水处理剂:
功能
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分子式)及其所占比例
适用范围
有效期
5、水处理器:
功能
水处理工艺
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
材料使用年限
适用水质范围
额定总净水量、流量和工作压力
第十九条 申报资料中所涉及的技术参数,必须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是指水质处理器中的水处理材料,如活性炭、膜组件、岩矿材料等。其中无标准可依的新材料(新化学物质)应经毒理学试验验证后,方可判定为卫生安全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的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应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单位出具。
第二十二条 大型水处理设备无法提供产品样品的,应提供产品照片一张。
第二十三条 大型水处理设备由安装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产品初审。
第二十四条 产品说明书必须写明技术参数,其中水质处理器的技术参数至少应包括:流量、工作压力和额定总净水量等。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产品样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装完整,未经使用;
2、产品标签、说明书和铭牌等齐全;
3、大型水处理设备照片应显示出标签和铭牌;
4、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
5、涂料样品应提供涂敷样片及涂料原样的小包装;
6、水处理剂应提供原样小包装。
第二十六条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应包括卫生安全性指标。
第二十七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受理申报时应同首次申报产品一样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应于批件到期前4-6个月向卫生部提出换发批件的申请。
到期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应于批件到期前4-6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换发批件的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受理换发批件申请一个月内完成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