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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通知

  11、产品说明书样稿
  12、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二、进口消毒药剂(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进口消毒药剂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研制报告
  3、产品配方
  4、主要有效成份、含量及有效成份的检验方法
  5、生产工艺及简图
  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7、产品相关的国外检测报告
  8、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9、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10、产品说明书
  11、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2、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3、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三、国产消毒器械(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国产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3、产品研制报告
  4、产品结构图和杀菌原理
  5、生产工艺及简图
  6、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7、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8、生产条件验收报告
  9、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10、产品说明书样稿
  11、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
  四、进口消毒器械(原件1份,复印件13份):
  1、进口消毒器械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研制报告
  3、产品结构图和杀菌原理
  4、生产工艺及简图
  5、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产品相关的国外检测报告
  7、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8、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9、产品说明书
  10、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1、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2、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1件
  第七条 申报资料中检验报告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消毒药剂
  有效成分测定报告
  稳定性试验报告
  杀灭微生物效果评价报告
  有机物影响试验报告
  能量试验报告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现场试验报告
  模拟现场试验报告
  金属腐蚀性试验报告
  二、消毒器械
  杀菌强度(或浓度)测定报告
  使用寿命试验报告
  杀灭微生物效果评价报告
  有机物影响试验报告
  能量试验报告
  安全性(包括毒理学)评价报告
  现场试验报告
  模拟现场试验报告
  金属腐蚀性试验报告
  第八条 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应按产品逐一申报。每份申请表只能申报一个具体型号(或剂型)的产品,不受理系列产品的申报。
  第九条 申报资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可以是骑缝章)。
  第十条 申报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中出现的产品名称应包括产品品牌和型号(或剂型)。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中所有外文(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和申报单位的名称)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之后,但本规定要求配方中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份名称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交检验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载明样品送检单位、产品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收样日期、报告日期、最终审核日期、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
  2、报告格式规范,不得涂改;
  3、检验数据及结论明确;
  4、有检验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检验单位公章;
  5、检验报告除在检验结论处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外,一页以上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进口产品受委托申报单位提交的委托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3、委托书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4、委托书载明的出具单位应与申报产品生产企业完全一致;
  5、委托书载明的受委托单位应与申报单位完全一致;
  6、委托书载明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产品名称完全一致;
  7、委托书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8、受委托单位再次委托其它单位申报产品时,应出具产品生产企业的认可文件;
  9、委托书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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