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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的通告(一)[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新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对进口单位资格不再做要求)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的通告(一)
(文市发[1999]33号 1999年9月6日)


  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音像制品出版、经营单位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询新闻出版署有关部门意见,文化部审定,现将一批音像制品进口单位资格认定结果通告如下:
  一、以下单位可以从事文艺、文化、社会类音像制品的进口出版业务:
  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北京音像公司、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影音像出版社、上海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上海声像出版社、上海录像公司、齐鲁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成都公司、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江苏音像出版社、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太平洋影音公司、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深圳音像公司、浙江音像出版社、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天津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吉林文化音像出版社。
  二、以下单位可以从事音像制品成品的进口业务: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三、除经文化部认定公告的出版单位外,其他音像出版单位可以在核定的出版范围内,出版教育、科技、生活实用知识类的进口音像制品。图书出版社可以配合本版图书出版进口音像制品。
  四、凡出版进口音像制品、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均需依法报文化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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