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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抗狼疮散生产厂事宜的函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抗狼疮散生产厂事宜的函复
(药管注[1999]91号)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抗狼疮散生产厂家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未超保护期的新药,生产厂家的变更按新药技术转让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请按规定将有关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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