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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执行《太原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房屋中介机构必须到市房地局办理房屋中介资质,再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七天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批准后方可营业。
  八、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件;
  2、必须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不准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九、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月租金五倍以下罚款;
  2、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及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出租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或没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十、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市)公安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太原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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