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盒
附带文字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广字[99]第20号 1999年5月11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报来的《关于烟盒附带文字可否定为烟草广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我局在给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中,已就此方面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认定。
在烟盒上自行添加产品介绍,属在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应认定为广告的一种形式。请你局根据《
广告法》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红旗渠”香烟广告的违法事实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