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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戴礼辉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戴礼辉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9年5月20日)


戴礼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戴礼辉违反证券法则,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四川长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长征”)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戴礼辉在担任四川托普计算机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法定代表人及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发展”)资深总裁期间,利用托普发展与四川长征进行资产重组,四川长征主营业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这一内幕信息,于1997年11月27日至29日,在君安证券成都营业部投入资金320万元,以平均5.54元的价格,共计买入川长征股票57.26万股,后于1997年12月23日前,以平均6.83元的价格全部卖出,获利67.57万元。
  二、处罚决定
  戴礼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二条所述的行为。依据《禁止欺诈办法》十三条《股票条例》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戴礼辉处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67.57万元。
  戴礼辉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戴礼辉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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