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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年度核验和重新登记的通知
(1999年3月12日 新出报刊[1999]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1998年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厅字(1996)37号)(以下简称中央两办37号文件)精神对报纸进行了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加强报纸管理,巩固治理成果,贯彻执行《出版管理条例》,我署决定从4月起进行1998年度报纸核验和换发报纸出版许可证与报纸登记表的工作。
  一、1998年度报纸核验的有关事项:
  (一)报纸核验的范围:
  对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纸(含解放军系列、教学辅导系列、高校校报系列报纸)的登记项目进行审核检验。
  (二)报纸核验的内容:
  本次年度核验工作,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及《报纸登记项目年度核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同时要按照中央两办3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报纸治理整顿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新闻出版署《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尽快解决治理整顿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报纸应予缓验,待问题解决或纠正后再准许通过年检。
  1、背离办报宗旨、搞有偿新闻、内容格调低下、擅自出版地方版、时段版、一号多版和出卖版面、买卖刊号及给编辑部、记者站下达经济创收指标等其他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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