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各级公司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人保发[1999]56号 1999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落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人为本,效益为先,笃守信誉,稳健经营”的方针,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严肃政纪,严格对各级公司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制约,根据中纪委、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内的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做到一岗两责,既抓业务发展,又抓廉政建设,全面建设公司。
第四条 各级公司领导班子要坚持集体领导及总经理分工负责制,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讲团结,讲大局,自觉维护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克己奉公,作风正派,以身作则;不得有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房屋和私购车辆以及从赔款中捞取好处等以权谋私、以赔谋私的行为发生。
第六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核保核赔制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员工行为准则》等规定,不准搞违法违规经营;不准参与、指使他人或集体制造假赔案、假保费、假利润、假存款、假账单和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对外拆借资金、担保和违规违法搞资金运用;不得以各种途径非法搞两本账、私设小金库;不得做超出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凡造成经济损失者,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七条 各级公司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及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的规定,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到庐山等12个风景区开会,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去会议所在地区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参观旅游;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金纪(1998)6号文件关于严厉查处赌博、嫖娼卖淫行为的通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