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
(署监[1999]387号 1999年5月2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管理,加强对免税商品物流的实际监控,防止套购、倒卖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等违法情事的发生,现就加强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对本系统各免税店、免税外汇商场等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约组织进货,统一报关进口。经营单位的各地分支机构不得自行与外商单独签订进货合同。
二、经营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一类或第三类物品,由经营单位统一向总署监管司提出申请,由监管司批复有关海关执行。
为做好经营品种的审批工作,监管司将对现有经营单位的经营品种进行重新核定,请各海关对关区内经营单位的经营品种进行一次清理,并于7月1日前将本关监管的免税商店已经批准开展经营的所有品种报送监管司。
三、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实行计划审批制。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将本系统各分支机构下一季度进货计划(进货计划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汇总后,统一报总署监管司审批。其中,第一类商品应列明品名、进货总值、进口口岸;第三类商品要列明品名、规格、数量、进货价格、进口口岸。免税外汇商品报关进口时,有关口岸海关须验核总署监管司批准文件和加盖有关经营单位报关专用章的报关单一式五联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监管司报送上一季度实际进货情况,并提供有关报关单的复印件。实行进货计划审批后,遇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添加或撤消进货计划的,由经营单位另行申请办理。
四、经营免税外汇商品的各分支机构在本系统内调拨进口免税商品,应报经营单位同意,并由经营单位同时向调入地和调出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地海关凭调入地主管海关的转关运输联系单,按转关运输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运手续。
为做到有效监管,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原则上不在不同经营单位之间调拨,特殊情况确需调拨的,应由调入和调出经营单位共同向总署监管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系统内调拨免税商品的上述程序办理海关手续。对经营单位统一调运免税外汇商品出境的,海关凭总署监管司有关批准文件办理验放手续。
五、各海关在对免税商品的监管工作中,要加强对免税商品进货、销售、储存环节物流的实际监控,切实掌握免税商品的流向。海关未派员驻店监管的,有关海关应指定专人定期集中办理验放手续。对持多本护照集体购买免税外汇商品的,仍按《海关总署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1996)648号)第
十条有关规定办理;对确有实际困难,旅客本人不能前来办理海关手续而委托他人代办的,海关可视情予以验放;对利用“委托代办”、“集体购买”手法批发、套购或持伪造、变造护照套购免税外汇商品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