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衡阳飞龙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9年6月4日)
衡阳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衡阳飞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实业”)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飞龙实业出售4250平方米商业用房,在产权没有过户,房款没有收取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已实现,提前确认利润797万元;
(二)飞龙实业在计算受托经营报酬时,违反《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书》,只计算1至10月的部分利润,而没有承担相应的亏损,虚增利润699.8万元;
(三)飞龙实业在1997年年报中所披露已收取200万元房产交易定金和1160万元受托经营耒阳市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报酬,事实上飞龙实业并没有收到上述两笔款项。
二、处罚决定
飞龙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行为。根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对飞龙实业处以警告,并罚款50万元;对飞龙实业董事尹书龙、李飞、陈和泉、黄德忠处以警告,并分别罚款3万元。
上述机构和个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查。上述机构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