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处理陈化粮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粮调运[1999]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粮食厅(局)、财政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中抓紧处理陈化粮食的有关精神,现将处理库存陈化粮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销售处理库存陈化粮食的基本原则
销售处理库存陈化粮食、必须做好质量鉴定、销售处理和价差损失补贴三个方面的工作。总的原则是,一要坚持中央和地方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对中央储备粮中的陈化粮处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储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库存中的陈化粮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二要坚持先质量鉴定,再销售处理,后核定补贴的原则,以便尽快处理,减少损失;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加陈化粮食销售处理工作的透明度。
二、陈化粮食的鉴定
陈化粮食的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的《粮食陈化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储粮单位在上报处理陈化粮食的申请报告时,必须出具粮油质检机构的鉴定报告,同时实事求是列明陈化的原因。在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陈化粮时,根据需要,粮食、财政等部门对粮油质检机构已出具鉴定报告的陈化粮安排抽样复查。
三、陈化粮食的销售处理办法
陈化粮食的销售处理,原则上采取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拍卖(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以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促进陈化粮的顺利销售,最大限度减少价差亏损,减轻财政和企业负担。拍卖的对象主要是酿造、饲料等工业用粮大户。处理的陈化粮不得直接作为口粮销售,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陈化粮不直接进入零售市场,并要加强卫生检验,确保人畜食用安全。经严格审核,对确实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陈化粮,要予以销毁。为避免集中处理陈化粮对市场粮价造成大的冲击,影响粮食顺价销售,在具体操作上,应采取分期分批的办法进行处理。
销售处理陈化粮,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省级粮食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属于地方储备粮和周转粮的,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陈化粮食销售处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把关,防止以好充次,弄虚作假。对陈化粮食销售处理中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视同降价销售粮食,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