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1999]3号 1999年4月29日)
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从1997年1月至1998年7月挪用客户保证金,为一些客户的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累计发生额15,357.5万元,共计获得非法利息收入1,945,186.39元。上述挪用资金分别通过海南金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北京京安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转给在该营业部开户的21个客户,为这些客户的股票交易提供融资。其中通过北京京安信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挪用21笔,累计发生额13,357.5万元,于1998年7月3日收回;通过海南金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挪用1笔2000万元,于1998年4月1日收回。
(二)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于1998年上半年将7000万元客户保证金划到中山证券公司深圳营业部用于全国国债回购清欠现场会中山证券公司专场的还款准备,会议结束后划回北京营业部。
二、处罚决定
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三条,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行为。
中山市审计局于1998年12月已经作出没收该公司北京营业部未入帐的非法利息所得1,945,186.16元,并处以一倍的罚款1,945,186.16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四条和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给予警告;对中山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李宏给予警告,罚款3万元,并建议中山证券公司撤销其营业部总经理职务;责令中山证券公司立即对其北京营业部进行3个月的整顿,健全监督制约、风险防范机制,切实规范经营,整顿结束后向我会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