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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
(1999年6月10日)

  第一条 为增加价格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满足货主需要,开拓铁路集装箱运输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简称集装箱一口价,下同)是指集装箱自进发站货场至出到站货场铁路运输全过程各项价格的总和,包括门到门运输取空箱、还空箱的站内装卸作业,专用线取送车作业,港站作业的费用和经铁道部确认的集资货场、转场货场费用。集装箱一口价按发到站分箱型列明于《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式样见附件)中。
  第三条 集装箱一口价中包括铁路基本运价、建设基金、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电气化附加费、特殊运价、杂费等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价和收费,但不包括下列费用:
  1.要求保价运输的保价费用;
  2.快运费;
  3.委托铁路装掏箱的装掏箱综合作业费;
  4.专用线装卸作业的费用;
  5.集装箱在到站超过免费暂存期间产生的费用;
  6.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运输不适用集装箱一口价,仍按一般计费规定计费:
  1.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
  2.集装箱危险品运输(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除外);
  3.冷藏、罐式、板架等专用集装箱运输。
  第五条 铁路集装箱运输除第四条情况外,均实行集装箱一口价。车站应在集装箱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和本站的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
  第六条 实行一口价的集装箱暂不办理在货物中途站或到站提出的运输变更。
  第七条 集装箱一口价由铁路发站使用货票向托运人一次收取,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一口价”,对托运人和收货人,一口价内所有费用不再另开其他收费票证。除一口价和第三条的费用外,发、到站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延伸服务费)。
  第八条 使用计算机制票的车站,货票费别栏填写“集装箱运费”,集装箱一口价内的各项费用不再分列;尚未使用计算机制票的车站,集装箱一口价内属运输收入的款项、铁路建设基金、铁道部规定核收的代收款应分行填列,一口价内上述以外费用按发站、到站汇总填列“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
  第九条 发送车站每日结帐时,将集装箱一口价收入按运输进款全额报缴铁路分局(不设铁路分局的为铁路局,下同),按进款明细项目编制票证整理报告(财收-4)。使用计算机制票的车站需按票号顺序将每票进款明细清单随票上报。财收-4和进款明细清单同时抄送分局集装箱中心(公司)。分局收入部门将集装箱一口价中的属发送的运输收入、铁路建设基金、铁道部规定核收的代收款按规定进行核算、报缴;将集装箱一口价中的“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每五日转该分局集装箱中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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