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认真贯彻信访举报“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机构管理的干部,就由那一级纪委、监察室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一)对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副省级城市分公司总经理,总公司机关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举报件(包括同职级干部),由总公司纪委、监察室进行核查。
(二)对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副省级城市分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的举报件,由总公司纪委、监察室进行核查。
(三)对反映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包括同职级干部)的检举、控告,由省级分公司纪委、监察室核查;对处级党员干部及处级以下(含处级)非党员干部的举报件,由分公司纪委、监察室核查。
(四)对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分公司科级以下(含科级)党员干部或非党员干部的举报件,由各分公司机关纪委协助所在党支部或部门核查。对反映地(市)分公司科以下党员或非党员干部的举报件,由地市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核查。
(五)对反映总公司机关处级党员干部的举报件,由机关纪委核查;对科以下党员或非党员干部的问题由机关纪委协助所在党支部或部门核查。
(六)对各类举报件的核查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办理:
(一)国务院《
信访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检举、揭发和反映重大问题的;
(三)其他需及时处理,否则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接待上访人员,要坚持双人接待制度,主动热情,认真听取意见,并按“分级负责”原则,妥善处理上访材料。对上访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由有权对该问题作出决定的部门妥善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按照有关政策给予解答;不属于本级范围内处理的,向上访人作出解释。上访人提供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要高度重视集体上访事件,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力争把上访群众稳定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