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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人保发[1999]59号 1999年5月4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保证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金融系统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保险公司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认真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检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党纪的问题。
  (二)对本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五条 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案件来源,扩大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各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和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完善接待制度。
  第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和查办案件的程序办事,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强化查办案件过程中的保密措施,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办案人的有关情况及正在查办的案件。
  第七条 对署名举报的信件,要结合反映问题的性质优先安排核查,并经纪检监察部门将核查结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对匿名举报的信件,要按照中央纪委《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办理,对其举报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对申诉的信件,要认真复查、复议,实事求是的处理,并将复查、复议的情况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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