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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干武、包兰电气化铁路甘肃段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批复

国家计委关于干武、包兰电气化铁路甘肃段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批复
(计价格[1999]487号)


甘肃省物价局、电力局:
  报来《关于干武、包兰电气化铁路供电工程电价测算方案的报告》(甘价工[1998]30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干武、包兰电气化铁路甘肃段供电工程铁路机车动力用电价格为:在执行电网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171元和0.14元。加价收入专项用于供电工程还贷。价外加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和三峡建设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加价标准自供电工程投入运营用电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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