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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

  部属总公司直属工程局、工厂、物资供销企业的改制方案,由部属总公司组织制订,经部同意后,由各总公司审批;其直属工程局、工厂、物资供销企业下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直属工程局、工厂、物资供销企业组织制订,报各总公司审批。取消冠“铁道部”名称的由部审批。
  铁路局直属工厂、工程处、多经企业等国有大中型非运输企业的改制方案,由铁路局组织制订和审批,报部备案。
  铁路分局直属的工厂、施工企业、多经企业等国有大中型非运输企业的改制方案,由铁路分局组织制订,报铁路局审批。
  铁路国有小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申报审批程序按铁道部《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铁政策(1998)1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铁企业和国铁控股企业改为上市公司的,按国家要求,报铁道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合资铁路公司,部将予以支持。
  对于跨部属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而需要进行产权调整时,由主办单位提出方案,报部协调、审批。
  二十、要加强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怕麻烦、怕失控、怕吃亏、怕丢权等思想顾虑,树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思想观念,调动干部职工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积极性。
  二十一、铁路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领导。已成立改革领导小组或改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根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未成立领导小组的要抓紧成立,并指定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认真分析和解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从铁路实际出发,结合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
  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的强化培训,研究掌握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部根据铁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题研究,制订具体的制度办法。
  部和部属企业要在适当时机召开有关会议,总结经验,研讨问题,制定措施,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
  二十二、本指导意见所称铁路局、分局,含铁路(集团)公司和铁路总公司。
  各铁路局和部属总公司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和推进计划,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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