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把股东会依法选择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依法选择公司经营者和党管干部的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改进和完善国有股东推选公司董事、监事的方式。
十五、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可以按照经营业绩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试行年薪制。设立内部职工股的公司,其董事、监事、经理等,可按照国家规定持有公司股权。要建立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监督考核制度。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要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维护股东权益,对其决策行为负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六、改为公司制的企业,要坚持把改革、改组、技术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主动深化改革,转换机制。要围绕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的要求,调整企业内部机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内部管理制度。要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等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完善用工制度,搞活工资分配。要建立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大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的投入,不断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十七、铁路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制企业后,党、团、工会关系,更改计划、计划生育工作等,国铁资本出资额超过50%的控股企业或国铁资本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一般保持原渠道不变,基建计划及统计按出资渠道及行业管理规定办理。其他国铁资本参股的公司制企业,原则上转入地方;需要在一定时期保持原关系的,可另作规定。
十八、铁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参照执行当地政府的有关具体规定。要依法制订各项申报文件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对公司制改建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具有约束力。
十九、部属总公司、铁路局、铁路分局的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组织拟订;部属总公司、铁路局的改制方案报部审批,铁路分局的改制方案,经部同意后,由铁路局审批。
合资铁路公司组建或改制方案,由所在地铁路局或铁道部授权单位组织或参与制订,报铁道部审批。铁路支线改制方案,由铁路局组织铁路分局制订,经部同意后,由铁路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