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铁路国有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接受股东约束,维护股东权益,承担偿债责任,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同时接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
铁路国有企业改为公司制企业,依据《
公司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结合铁路实际,明确铁道部《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铁体法(1992)148号)、
铁道部《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财(1998)18号)和铁道部《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铁政法(1998)148号)所规定的各项企业自主经营权,继续适用于铁路公司制企业,应在公司改制方案、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在公司运作中予以落实。根据
铁道部《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财(1998)18号)的规定,铁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制企业后,不再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改为公司制企业的原上级单位或部门,应变行政管理为股权管理,依据持股比例,通过委派股东代表和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方式,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股东责任。要坚持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遵守公司章程,维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维护公司合法利益,维护国有股的权益。
要依法加强对国铁资本的监管。对国铁资本控股的企业,控股单位要按照
铁道部《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铁财(1999)8号)的规定,直接委派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
十四、铁路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公司也要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中,公司经理班子成员一般不超过董事总数的1/3。
要制定《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工作条例》、《监事会工作条例》、《总经理工作条例》等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和行为准则,严格界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责任和权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决策机制,包括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健全的决策机构和严格的可追溯的决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