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符合使用规定的新增投入资金,转为指定的铁路企业对拟改制企业的资本投入,使指定的铁路企业成为改制企业的新股东。
——组建职工持股会,使之成为改制企业的股东之一。铁路改制企业可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组建职工持股会,按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作为公司职工集体股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的职能。
——鼓励铁路企业,为开发、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铁路运输装备、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等),各自投入部分资产,成立有发展前途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部属总公司和铁路局可以利用重点投入资金参股、换股或控股。
其他有利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效形式亦可探索、应用。
十、铁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原则上必须遵照国务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和原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5)27号)的规定,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提出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申请,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程序予以确认。
国家规定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须报铁道部财务司(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按其要求办理。
资产评估要严格依法进行,防止国有资产被人为低估或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铁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必须落实金融债务责任,不得借机逃废金融债务。
十一、铁路国有企业在资产评估中,对企业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报部财务司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1.原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账而仍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账、产成品清查损失,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2.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3.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账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区别不同改制方式处理: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由改建后的公司制企业分期摊销;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根据改建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公司制企业和分离企业分期摊销。
十二、铁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对企业生活后勤和教育卫生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分立。分立时的具体资产财务处理,执行财政部《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5)29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