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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

  ——暂时不具备改制条件的铁路国有企业要积极推进各项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六、铁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可以根据具体条件分别选择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部属总公司、铁路局及铁路分局的改制形式由部确定。合资铁路、铁路支线和非运输企业应以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改造为上市公司。
  铁路国有企业拟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必须报部依法审批。
  七、铁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应根据铁道部《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财(1997)79号)确定原企业国有资产的法人出资者或出资者代表。
  铁路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可以采取整体改建、分立式改建和合并式改建。
  铁路国有企业整体改建为公司的,由原企业的出资者与新吸收的投资者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8)88号)规定,原国铁企业自身不得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铁路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改组改建为公司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企业可作为改组改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八、铁路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要按照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国铁资本在关键领域起支配作用的原则,设置股权结构。部属、部直属企业以及铁路分局改制,其股权设置由部决定或审批。其他铁路企业改建的公司,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入股并允许其控股。
  九、铁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应积极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具体形式。
  ——铁道部通过产权划转方式,将拟改制的铁路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授权给其他一个或多个铁路国有企业持有,使两个以上的铁路国有企业成为改制企业的股东。
  ——铁路企业分别出资入股。若干个铁路企业分别以货币资金或实物资产折价投入拟改制企业,成为改制企业的多个股东。既可以是几个部属企业分别出资,也可以是部属企业与下属企业分别出资。
  ——铁路企业通过调整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将原来直接持有所属企业的股权,转投到拟改制企业,使改制企业成为多个股东出资的公司,与此同时改制企业成为被调整出资者企业的股东。
  ——铁路企业组织下属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吸收其他出资者投资于下属企业、转让下属企业的部分产权等多种形式,将下属企业改建为多个出资者入股的规范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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