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固定资产的审计,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实地抽查,对折旧的计提是否进行了复核计算;
(7)对长期投资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有关的合同及授权文件,是否审查了长期投资收益核算的正确性;
(8)对所有者权益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投入资本的验资证明或其他证据,对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是否进行了验证;
(9)对各种收益的审计,是否审查了与之相关账户的关系,是否存在重要审计遗漏事项。是否抽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
(10)对成本的审计,是否核查了产品成本计算及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
(11)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审计,是否抽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核查了相关计提方法与计算过程;
(12)是否了解了企业的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是否进行了调查和取证;
(13)是否审查了实收资本到位和核算情况;
(14)是否审查了与税收相关的事项。
6.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已审过的审计程序和过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是否如实得以体现,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
7.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公正、真实;是否完整披露了企业会计报表及财务核算问题。
三、有关责任的划定
抽审发现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与抽审结论不符的,根据以下情况划分界定企业会计责任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责任:
(一)企业会计责任
1.违反《
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的会计报表,属于会计责任。
2.经认定企业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属于会计责任。
3.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企业有意弄虚作假隐瞒事项的行为,属于会计责任。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了审计意见报告而企业不予采纳的,属于会计责任。
5.被审计单位与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通同作弊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会计责任。
6.企业其他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相应会计责任。
(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责任
1.没有经过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即出具审计报告,属于审计责任。
2.虽经过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却遗漏了重大或严重的问题,属于审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