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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

  (6)对固定资产的审计,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实地抽查,对折旧的计提是否进行了复核计算;
  (7)对长期投资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有关的合同及授权文件,是否审查了长期投资收益核算的正确性;
  (8)对所有者权益的审计,是否获取了投入资本的验资证明或其他证据,对当期计提的盈余公积是否进行了验证;
  (9)对各种收益的审计,是否审查了与之相关账户的关系,是否存在重要审计遗漏事项。是否抽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
  (10)对成本的审计,是否核查了产品成本计算及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
  (11)对各种费用支出的审计,是否抽查了有关的原始凭证,核查了相关计提方法与计算过程;
  (12)是否了解了企业的或有事项,对或有事项是否进行了调查和取证;
  (13)是否审查了实收资本到位和核算情况;
  (14)是否审查了与税收相关的事项。
  6.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记录是否真实详细,已审过的审计程序和过程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是否如实得以体现,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相符。
  7.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公正、真实;是否完整披露了企业会计报表及财务核算问题。
  三、有关责任的划定
  抽审发现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与抽审结论不符的,根据以下情况划分界定企业会计责任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责任:
  (一)企业会计责任
  1.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编制的会计报表,属于会计责任。
  2.经认定企业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行为,属于会计责任。
  3.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企业有意弄虚作假隐瞒事项的行为,属于会计责任。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了审计意见报告而企业不予采纳的,属于会计责任。
  5.被审计单位与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通同作弊的行为,被审计单位承担相应会计责任。
  6.企业其他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承担相应会计责任。
  (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责任
  1.没有经过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即出具审计报告,属于审计责任。
  2.虽经过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却遗漏了重大或严重的问题,属于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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