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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

  6.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结算事项是否清晰、真实。
  7.固定资产折旧、递延资产摊销、材料差异的分配、产品成本的结转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
  8.有无虚增利润、亏损挂账的情况,有无虚列成本和费用、隐匿利润的情况。
  9.收入是否正确核算,各项其他收入及附营业务收入等是否入账。
  10.有无虚列资产、负债的情况。
  11.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无偷逃税收的问题。
  12.是否有对外担保事项,对外债权、债务纠纷情况。
  13.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对本企业具有怎样的影响程度;对外投资是否及时记账,对外投资损益是否按制度要求正确核算入账。
  14.是否按审计意见调整或重新编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15.决算报表是否存在虚假情况。
  (二)社会审计机构方面。主要以《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检验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行为。
  1.受托社会审计机构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资格,与委托的中央国有企业是否有利害关系,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执业注册会计师是否取得执业资格。
  2.是否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约定书是否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规定的内容,责任是否明确。
  3.社会审计机构的签约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实际收费是否与签约书一致,有无故意压低标准收费搞不正当竞争行为。
  4.是否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的规定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5.是否完整地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
  (1)是否审查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2)对货币资金的审计,是否索取了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是否对库存现金进行了盘点;
  (3)对短期投资的审计,是否对有价证券进行了清点;
  (4)对应收、应付账款的审计,对其债权、债务较大的客户,是否进行了函证。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函证时,是否采用了相应的替代程序;
  (5)对存货的审计,是否进行了监盘,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监盘时,是否获取了盘点表,或是否对存货进行了实地抽样检查,抽样方法是否符合《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规定,对存货的计价是否进行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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