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9]251号 1999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工作会议精神和1999年财务工作安排,考虑到目前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等具体情况,总局决定1999年的内部审计工作以财务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将开展财务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省以下(含省级)各级国家税务局1998年各类资金收支和银行开户情况。各类资金包括预算拨款、各项提退、各级政府和财政发给的超收分成或奖励、发票工本费和税务登记证收费、各种咨询收入、办班收入、所属单位上交资金、收取纳税人的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等。
二、检查要求:
(一)各类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二)各类资金支出是否合规、合理、手续齐备。
(三)各类资金是否归口财务部门管理,是否按财政部要求,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立银行帐户。
(四)各类资金是否按国税局系统会计制度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五)各类资金决算数是否真实,帐表相符。
三、检查方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按下管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