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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1999年5月22日 财综字[1999]52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加强残疾人证的统一管理,1997年8月我部与国家计委在《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中规定,残疾人证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专户按你会使用计划拨付,专项用于残疾人证的印制发放开支。同年11月,我部财社字(1997)164号文件规定,残疾人证工本费由各省级财政负担,不得向残疾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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