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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电磁辐射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9年4月1日 环发[1999]82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晋环放函[1995]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等效辐射功率”的概念见《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其中“天线增益”应使用其倍数表达形式的值。
  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包括移动通信基站和寻呼台站营运过程中的电磁波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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