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货价值(按市场价估计值)超过一定数额的,专员办与直属海关参与私货的拍卖;私货价值达不到一定数额的,可由直属海关直接委托拍卖行拍卖,但事后必须向专员办备案,专员办保留抽查的权利。价值限制由专员办与直属海关协商确定。
3.实行异地拍卖,直属海关必须事先通知案发地专员办,案发地专员办或受案发地专员办委托的异地专员办视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拍卖,如不参与拍卖,直属海关应在拍卖事宜完毕后向专员办及时备案。
4.案发地的行政区划与直属海关辖区不一致时,由直属海关与其所在地的专员办共同委托拍卖。
5.对鲜活易腐物品,直属海关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报专员办备案;对保管条件要求高、不易保存的其他私货,或因路途遥远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专员办无法及时参与委托、拍卖的,直属海关必须事先取得专员办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先行处理,事后及时报专员办备案。
6.备案应包括拍卖私货的品种、数量、结案日期、拍卖日期、市场价、拍卖底价、成交价等有关内容。
三、特殊物品补税问题
对缉私中没收的各种货币、有价证券和文物、金银及其制品、违禁品等,不补征30%的税款。
四、有关凭证问题
1.国库收到缉私罚没收入后,将“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交给海关,海关据此对账、记账和编制报表,掌握罚没收入的入库情况,督促代收机构自觉缴库。
2.因错缴或经行政机关复议后变更处罚的罚没收入,需要从中央国库办理退付的,根据被处罚当事人申请,海关按规定程序审批,报专员办审核,由专员办开具收入退还书,从缴纳地中央国库办理退付。中央国库办理退付后,专员办将收入退还书第一联复印并签章转缴纳地海关,海关凭此核销罚没收入的退库。
五、代收机构问题
缉私罚款实行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后,罚款代收机构的确定以及科目的使用等应严格执行《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的有关规定。
六、利息问题
缉私暂扣款和未结案件变价款所产生的利息,在结案后作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如发生退还利息,按本规定办理退库。
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把缉私缉毒工作作为大事、要事来抓,督促缉私罚没收入尽快缴入国库,保障缉私缉毒支出的资金来源,保证缉私缉毒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