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直放站管理的通知
(1999年6月10日 信无[19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全军无委办公室,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随着公众蜂窝移动电话的飞速发展和日益普及,用户对通信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个别单位为解决通话阴影区或改善建筑物内部的通话质量,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使用直放站(中继器),其中一部分直放站改变了无线通信网络的频率规划,造成基站信道阻塞,产生互调干扰,使通话噪声增大,断线、掉线频繁,严重损害了广大移动用户的利益,扰乱了公众通信秩序,甚至严重破坏了公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无线网络结构,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另外,部分厂商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直放站(中继器)。为加强对直放站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现将有关加强直放站(中继器)管理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公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频率应给予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只有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可开展公众蜂窝移动通信运营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公众蜂窝移动通信频段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收发信设备。
二、任何单位设置使用直放站(中继器),应纳入公众蜂窝移动通信基站管理。设台单位应就设置地点、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特性向当地移动通信运营商征求意见,经其提出审核意见后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1、在北京市设置公众蜂窝移动通信网直放站,应根据直放站的使用频率范围,由设台单位向北京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商(如:北京无线通信局或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就设置地点、发射功率、使用频率等特性征求意见,经其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2、在京外设置公众蜂窝移动通信网直放站,应根据直放站的使用频率范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商(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移动通信运营部门或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分公司)就设置地点、发射功率、使用频率等特性征求意见,经其提出审核意见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并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三、各单位未经批准设置的直放站,必须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于1999年8月30日前补办设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违规设置的直放站,应于1999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无线电管理部门将会同公众移动通信运营者强制拆除,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对造成重大通信事故者,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