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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的复函
(1999年4月28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补行有关手续的请示》(学位(1998)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发(1981)89号)的规定,为保证学位证书的统一监督管理,同意你委在统一印制发行学位证书时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
  二、学位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你委收取学位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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