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住总以其持有的中关村科技非发起人股同琼民源社会公众股进行等量置换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北京住总以其持有的中关村科技非发起人股
同琼民源社会公众股进行等量置换的批复
(1999年6月18日 证监公司字[1999]34号)


北京住宅开发建设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以所持有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科技”)非发起人股与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社会公众股进行等量置换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重组并转为募集设立公司的批复》(京政函[1999]55号)和琼民源199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中关村科技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用持有的中关村科技18742.347万非发起人股,与琼民源的18742.347万股社会公众股进行等量置换;
  二、换股的对象为琼民源停牌后仍持有琼民源社会公众股份的全体股东,换股比例为1∶1,换股期限为10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