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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从事对外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从事对外
加工生产企业实施海关登记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1999年6月20日起,海关对从事对外加工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生产企业”)实施登记。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在办理新的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填写加工生产企业的海关登记编码,否则,海关不予办理加工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加工生产企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5、填写完整的《企业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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