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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以及治安行政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绩是主要的,执法状况也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也应当看到,公安执法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特别是执法中的利益驱动、执法商品化倾向比较突出,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的各项规定,加大监督力度,特别是要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事前监督,坚决纠正和处理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针对本地突出的具体执法问题,组织专项执法检查,重点解决执法办案中的刑讯逼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取保候审、超期羁押及乱罚款、乱收费等问题。对于执法中的问题决不能怕丑而避重就轻、回避矛盾。对违法的、错误的执法行为,必须按规定坚决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该追究过错责任的坚决追究,追究责任的目的在于教育民警,提高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业务水平。在执法监督工作中,不能怕得罪人或者碍于情面不敢监督或降低标准。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监督发现、研究带普遍性的执法问题,及时进行执法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教育培训,剖析典型案例,为执法民警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理顺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关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
  按照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执法监督的责任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执法
  监督的责任人,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涉及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涉及每一个业务部门和执法民警,并贯穿执法工作的始终,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法制部门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重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树立权威。各业务部门、法制、督察和政工等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既要互相配合,又要互相监督和制约。对执法监督中遇到的重大、有争议的问题,各部门要共同研究。
  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要发挥专业优势,支持、保障各业务部门及其民警依法行使职权,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要把从整体上提高公安队伍的执法水平,提高办案质量,保障严格执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作为工作目标。
  各级公安机关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通过完善内外监督机制,促进公安工作上一个新水平。
  “两个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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