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工程费
(一)人工费:综合工费计算按115号文件规定的基期及编制期综合工费标准乘以0.9系数。
(二)再用轨料费:凡用更新改造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除正线外原则上全部采用再用轨。再用轨一律无偿调拨。编制概算时,其直接费、其它直接费、小临、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计划利润以基期新料价格计算。但在计算税金前,应扣除基期新轨料费,然后再计取旧轨收集整修管理费。
(三)旧料利用:修建工程拆除的旧料,本工程能利用的,编制概算时,应在计算税金时扣除利用料的料费;有利用价值但本工程又不能利用的旧料,视具体情况扣回返还料价值或就地点交原产权单位。具体办法各局可自行规定。
(四)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费:以直接费加其他直接费为计算基数,按表2的费率计算。
(五)现场管理费:按表3费率计算。
二、间接费
(一)企业管理费:按表3费率的0.8计算。
(二)劳动保险费:以直接费加其他直接费为计算基数,按表4的费率计算。
(三)财务费用不计列。
三、计划利润
本项费用以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基期至编制期价差三项费用之和为计算基数,按表5的费率计算。
四、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项中,对需要计取综合业务提成的设备,其费率按不超过设备原价3%计列。其中的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不计列。
五、其他费
(一)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以第二至第十章费用总额为计算基数,按表6的费率采用累进法计算。
2.征用土地、拆迁建筑物手续费:按土地补偿费与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之和的0.4%计列。
3.工程监理费:按不超过第二至第九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4%计列。
(二)勘察设计费:由部、局设计院(所)及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更新改造项目设计任务,其勘察设计费按第一至第十章费用总额,扣除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1~2%编列。各局计划部门根据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和设计阶段及项目的繁简程度严格掌握。
(三)施工机构调遣费:按第二至第九章建筑安装工程费不超过0.5%计列。
(四)研究试验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等不计列。
六、基本预备费
按第一至第十一章费用总额的2%编列。本项费用由各局计划部门和建设单位统筹掌握使用。
七、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
本项费用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以其分年度的投资额及不同年限,按工程造价年增涨率3%编列,作为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预留款源。部管项目由铁道部统筹掌握,局管项目由各局计划部门统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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