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12日)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直属通信处,专运处:
铁道部于1992年发布了《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铁计(1992)27号)。执行情况表明,该办法对加强铁路更新改造项目概算管理,控制投资总额,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大作用。
鉴于目前新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已经公布执行,为使两种编制办法协调一致,现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计(1992)27号文件同时废止。
凡已按原编制办法编制概算并已获批准的工程项目,其概算不再按新办法重新调整。
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第一条 根据《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和加强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本办法编制的总概算,其费用不列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机车车辆购置费和铺底流动资金,即将115号文件的章节划分调整为十三章共30节。费用的组成、编制深度及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事宜,均比照115号文件的章节划分执行。
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费用项目组成见表1。
第三条 工程局承担的更新改造工程,有关费率按本办法规定的铁路局工程处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两阶段设计,技术简单、投资少的可做一阶段设计。部管项目由铁路局编制设计文件,报部审批。设计概算超过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时,需重新报批。
第五条 使用客货运保价收入、装卸管理费、多经集经发展基金等其它资金进行改、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属115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市、自治区)地区统一定额的项目,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采取其相应的工程和费用定额。
第七条 各项费用的计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