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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建立各级公司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建立各级公司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通知
(人保党发[1999]60号 1999年5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分公司党委,哈尔滨、南昌保险学校党委: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纪检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使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级公司要建立和健全责任范围内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副省级城市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廉政档案由总公司直接管理;省级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各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管理的监督制度。
  二、廉政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1.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2.家属子女的基本情况;
  3.礼品登记、收入申报制度的执行情况;
  4.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5.住房、乘车及通讯工具的使用情况;
  6.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以及民主测评意见;
  7.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
  8.干部、群众的检举举报信情况;
  9.对工作中和党风廉政建设上存在的问题改正情况;
  10.勤政、廉洁自律情况。
  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问题的领导干部,其廉政档案中还应增加立案、调查核实、处理结果等责任追究项目的摘要。
  三、请按“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实事求是的填写清楚,并于1999年8月31日前报送总公司监察室。
  四、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任免使用干部要参考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情况。
  五、廉政档案登记表共十二张(附后)。
  六、未尽事宜,请与总公司监察室党风廉政处联系。

  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



  单  位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
  党委签章__________

填表说明

  一、各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均须填写此表。
  二、请用钢笔或毛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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