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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便于口岸检疫把关监管和计算机单证管理,将现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五联单改为一式三联一回执(详见附件2),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统一制发,原五联单延用至1999年9月30日。各省(区、市)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审批单加盖审批省植物检疫专用章;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批单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专用章”。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要加快检疫审批软件的研制开发,加强对国外引种疫情的收集和风险分析,尽早实现检疫审批计算机网络管理,使审批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四、关于农林检疫及其检疫审批的分工。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国办函[1997]19号)的规定(见附件3)验单和接受报检。
  五、严格申报程序,严禁先进口后报批。各引种单位和代理进口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引种检疫规定,在对外签定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办理审批手续。对于未办审批手续就对外签定合同而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有关引种单位自负。
  为了避免经济损失和便于对外索赔,各引种单位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时,一定要严谨慎重,合同中应单独注明检疫条款,列入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并要求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六、加强口岸检疫和隔离试种疫情监测。引进种苗隔离试种疫情监测是国外引种检疫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审批种苗口岸检疫和引进情况,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季度将检疫审批单回执统一返回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如在检疫中发现重大疫情时,须及时反馈。各地农业植检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进境检疫、种苗引进后隔离试种期间的疫情监测工作和检疫处理,确保种苗的安全引进。
  附件:
  1、国外引进生产用种省级检疫审批限量
  2、《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国办函[1997]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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