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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6月3号 农农发[19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各地“三检”临时协调小组: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从国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苗木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促进了农业生产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引种单位事先未办检疫审批手续,即对外签定贸易合同、开出付款信用证或让对方发货,致使货物到港时仍未获得进口许可,种苗压船、压港,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少数省级审批部门违规越权审批,超限量或超范围审批,给审批管理带来混乱;由于生产性引种批次多,数量大,引进渠道复杂,种植地点分散,检疫风险增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多次截获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CK)、地中海实蝇、番茄环斑病毒等一类危险性检疫病虫,在国内也相继发现苜蓿黄萎病、蔗扁蛾、灰豆象、芒果象甲等一些新的危险性病虫,对农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为了适应扩大开放和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从国外大批量引种。国内需要的生产用种应立足于国内自繁自育,原则上不从国外大量引种,尤其是粮、棉、油、糖等对国内生产影响较大的大宗作物和国外疫情不清、引进后传播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大的种苗更要严格控制。如因救灾备荒等特殊需要从国外超限量引种的,应由省级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机构审核提出意见,报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审批;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须从国外引进禁止入境的品种资源的,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捡疫局办理特许审批。
  二、适当调整省级检疫审批限量。根据《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用种需求和国内外植物疫情的变化,对1993年农业部确定的“生产种苗引种检疫审批限量”作出适当调整(详见附件1),超过审批限量,应由省级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三、严格审批,科学管理。检疫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省(区、市)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严禁越权审批、超限量审批或化整为零审批;检疫审批单位不得为引种单位说情和严禁代办审批手续。违者视情节吊销其检疫审批权,取消责任人专职检疫员资格,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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