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
清算组能否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合同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9]215号 1999年5月13日)
现就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能否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行政法规及金融规章的规定,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应当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业务许可证,凭经营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已于1998年10月6日被中国人民银行收缴,自收缴以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即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现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宣告破产,但未办理注销登记,还享有债权和担负债务,清算组可以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如积极催收债权等。但由于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为了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不能继续进行其他金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