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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能否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合同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
清算组能否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合同问题的复函
(银办函[1999]215号 1999年5月13日)


  现就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能否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行政法规及金融规章的规定,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应当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业务许可证,凭经营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已于1998年10月6日被中国人民银行收缴,自收缴以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即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现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宣告破产,但未办理注销登记,还享有债权和担负债务,清算组可以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如积极催收债权等。但由于没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为了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不能继续进行其他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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