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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上一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 各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局领导,应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配备专职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内部财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财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财务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九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下属行政单位的经费收支和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的编制是否执行了“量入为出”的原则,能否保证基层征收单位必需的经费支出,能否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上报是否及时。
  (二)经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或非法提留收入行为。
  (三)经费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四)经费结余是否真实,有无隐瞒结余行为。
  (五)经费决算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合法,编制是否及时。
  (六)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七)审计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下属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固定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固定资产的存量是否真实。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四)专项控制商品的购置手续是否齐全。
  (五)审计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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