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汇率指银行结息日所在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月此种外汇折人民币加权平均价。
第八条 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企业贷款利息的计算时间相一致。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内。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每半年该拨一次。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要来
第九条 贴息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申报贴息的企业将贴息资料经贷款银行核实后,于每年1月31日本7月31日前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商经贸主管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对贴息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贷款银行的省级银行核实后,于2月IS日和8月15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外汇贷款贴息的资料进行审定后,将审定情况附《外汇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报财政部申领息金,同时抄送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外汇贷款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
(二)银行出具的外汇贷款合同,银行已收利息结算证明及企业付息结算清单;
(三)外汇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二份)。
第四章 息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与贷款银行总行核对有关数据后,下达息金,同时抄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第十三条 息金由财政部通过省级财政厅(局)于每年2月28日和8月31日前下达至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息金,做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五条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要定期对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向外经贸部、财政部报告贴息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财政部将对各地外汇贷款贴息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经批准享受外汇贷款贴息的企业,不提有下列行为: